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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6:05:59,作 者: 黄兵

《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绿地相关问题理解

在公共绿地上种菜属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根据该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小明才可以在该公共绿地上种菜。

这一条规定可以参考中国政府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摘录内容如下: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同时小区公共收益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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