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不应该安置刑满释放的犯人?

图片:《肖申克的救赎》 国家应不应该安置刑满释放的犯人?

鬼谷弈邪,世间有我 不值一笑世间无我 不值一哭

私以为,不仅应该做而且很有必要做好。

可能在如今很多人眼中“有罪”就等于“死刑”,就算对其肉体不能物理消灭,也要从社会角度上对其进行“灭杀”,放佛监狱与社会就是天然的二元对立一般。

显然,事实绝非如此。

监狱本质上仍是一个社会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与服刑人员仍是这个社会的一部分,不论一些人多么嫉恶如仇,这是不容否定的事实,因而关注这些人的问题,其实就是在关注我们社会的问题。

可以说,目前我国仅仅依靠“威慑”的单边刑事司法体系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可谓是“无力”的。

根据采取查阅资料、问卷调查、随机访问、谈话以及向他犯了解等形式,对兵团某监狱一监区 70 名重新犯罪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分析、发现——

70 名重新犯罪人员中,“二进宫”的 52 人,占 74.3%,“三进宫”的 16 人,占 22.9%,“四进宫”的 2 人,占 2.8%。

数据无疑令人触目惊心。

那么,为何?难道他们全是龙勃罗梭口中“天生的犯罪者”?

自是不然。

还记得有个笑话是这样讲得——

老大今天出狱,当初因为走私罪被抓,在里面死活不肯透露最后一批货藏在那里,被从重判了十年。今天终于出来了。

出狱之后一言不发让我开到郊区,仔细辨认了一天找到了当初埋货的地方,我俩挖了半天挖出了一个超大箱子。

老大看着大箱子,都开始颤抖了,紧紧地抓着我的手说:这批货一出手我们就有钱了,这几年的苦也没白受,咱们一起过好日子!

我俩流着幸福的泪水,打开了箱子:满满一箱子 BP 机。

…………

社会变化日新月异。

而长期的集体生活,与一般社会的隔绝,以及“罪犯”的标签,则像一把把锋利的巨刃,割裂了他们与与原生家庭、社会的关系。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这种“割裂”,加重了他们的社会隔离感。根据英国学者的研究,刑满释放者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无法回归家庭与社会。

特别的,还有数据表明出狱首年是刑满释放人员自杀率最高的一年。经典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的老布由于社会适应能力退化,不能适应监狱外的生活,与外面生活格格不入最终自杀,就是这类人最真实的写照——

可以想见,如果不能帮助他们很好的融入社会,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帮助他们走向正轨,那么他们再次走向歧途也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这些无疑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所以,不论是从预防犯罪,还是维护社会稳定,乃至完善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角度,安置刑满释放的犯人都是及其必要的。

但是,本国在相关方面做的可谓差强人意。

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本国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虽然也做出相关方面的办法与法规,但大都只停限于“管理”角度。

本来明明行之有效的措施,诸如建立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诊疗项目,以及对于于聘用刑满释放人员的单位予以减税和政策上的优惠,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均难以推展,究其具体原因——

一是乏相关方面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

可能是文化氛围与国情的缘故,不似美帝,社会工作这类人才在我国的普及度与认可度可谓相当的低……如何培养这方面人才,保证社会公共利益,这就需要国家从宏观角度去解决。

二是基层安置帮教力量薄弱。

说起基层可谓一言难尽。谁敢相信写给普通农民的普法宣传手册里开篇写的是《宪法》,然后居然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别说一些明显违法的程序错误让我怀疑自己学的是假法……

而所谓的帮教工作接待站就算有也大多由司法助理员兼任,这样的情况在实操中自然是问题多多。

三是各部门协调衔接工作不到位,责权不明。制度难以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直接导致部分刑满释放人员脱管脱控,甚至人户分离,如此情形,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可谓成了一纸空文。

…………

最后,如果不能切实解决以上问题,不从功用角度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应对来自家庭,就业,社保等方面的问题,仅仅是“管”而不“帮”,无疑就是在为刑释人员失控,在为他们重新犯罪埋下了火种。

到那时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还会上升到何种地步就真的令人难以想象了。

王瑞恩,老王力气大无穷 双手举起纸灯笼

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了明确讨论前提,我先给本回答中的“安置”下个定义:

1 “安置”不等于简单地无偿提供住所,也包括有条件地提供公租房、廉租房等(例如,只要刑满释放人员不再犯,就持续给予房租减免优惠);

2 “安置”既有居住层面的,也包括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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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问题本身,题目中问“应不应该”,其实,在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法律对国家提出的要求。

《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姑且将题目理解为“国家应不应该加大安置刑满释放人员的工作力度”,我认为应该,妥善进行安置工作对于降低再犯率具有重要意义。

很遗憾,一直没能找到我国关于再犯率的系统研究,这里又要以美国来举例了。美国有一种提供给刑满释放者的集体居住场所,叫做“Halfway House”,直译过来就是“半途住房”,可以理解为让刑满释放人员在正式回归社会前能够通过非惩罚性的集体居住获得回归社会所需的必要技能。

Stephen M. Cox 和 John C. Kilburn 基于 577 名刑满释放人员数据的研究表明,被安置在 Halfway House 的人员完成假释的概率要比对照组高 12%。(Costanza, S.E., Cox, S.M., & Kilburn, J.C. (2015). The impact of halfway houses on parole success and recidivism. Journal of Sociological Research, 6(2), 39-55.) 能否完成假释,主要取决于在假释期间有无再次犯罪,因此这一数据对于研究 Halfway House 对于避免再次犯罪的有效性有参考意义。

Stephen M. Cox 和 John C. Kilburn 指出,贫困和对毒品的依赖,是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主要驱动力。通过集中安置居住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戒毒治疗,能够帮助从根源上降低再犯率。

安置刑满释放人员,不尽然是“圣母心”发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集中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受益的不仅是被安置者本身。退一万步说,就算遇到一块不可雕的朽木,通过集中住宿让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及时干预,不也更加能确保社会安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