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可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宁可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你选哪个?

图片:《波士顿法律》 「宁可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宁可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你选哪个?

棠邑小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私法告诉你不可以做些啥,其他你都可以做。

公法呢,就涉及到你问的这个问题了。公法最基本的功能在于限制政府的行为,比如宪法,就圈定了政府可以作为的范围,还要求国家保障公民的集会、游行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社会保障。也可以这么说,通过公法对于政府行为的限制来保障公民的私权,毕竟私权才是我们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呢(生命权、健康权,虽然都是先验性的权利,但现代法律基本是将之界定为私权,财产权更是典型的私权)。

到了刑事诉讼法的领域,法律所要追求的在于制裁犯罪,给受害人带来正义,为国家带来秩序。但是,私权在面对公权的时候是十分渺小和脆弱的,有着天生的恐惧,公权也具备随时摧毁私权的能力。那么,在制裁犯罪之外,还得重视对于基本人权的保护,不能让公权力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想想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以及众多类似的事件,多么恐怖。

你所列举的两个观点,分别代表了刑事诉讼法的两个基本任务(当然是极端化的表述):制裁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不可偏废。但我更倾向于强化后者,也就是你所说的“宁可放过 1000 也不冤枉 1 个”,毕竟,即便是在繁复的诉讼法规则之下,侦查机关可以作为的手段依然可以有很大的作为。并且,给受害人带来正义,并不能以牺牲无辜之人作为代价,应当诉诸刑事科学技术的进步。

小钱,金庸迷,公众号“大猫想”

认真的讲,都不应该坚持。

如果法律真的到了要冤枉 1000 个好人才能抓住一个坏人,或是要放过 1000 个坏人才能澄清一个好人的程度,那这个法律没有任何讨论的价值。

事实上,哪怕是再坚持无罪推定的国家,绝大多数罪犯也会得到惩处;同样的,哪怕是再坚持有罪推定的国家,监狱里绝大多数关着的也是真正的罪犯。如果连这一点也做不到,说明它压根没有一个能运作(哪怕只是提供最基本的功能)的法律。

我觉得网上很多人在讨论的时候有一个误区,总是喜欢将问题极端化。但是这种极端的问题在历史上从来不存在。资产阶级在推动无罪推定等现代刑法理念时,其面对的基本历史背景,是封建统治者已经建立了一套基本成熟且有效的刑罚体制,其要解决的,是这个体制能不能在“有效”的基础上变得更好。

动辄“冤枉一千”、“放过一千”,很抱歉,人家从来没考虑过这么惊天动地的事情。法律是一个实用的学科,再激烈的意识形态争论,也不可能冲破实际的需求。无论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法律制度整体必须能够有效运行,这是最基本的前提。大家所争的,只是法律在有效的前提之下,到底是往这边偏一点儿,还是往那边偏一点儿的问题。

说到底,法律,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科学,到最后面临的都是非常精细和琐碎的工作,不是在意识形态上打口头官司。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到现实中的各种因素,用科学手段进行评估,衡量可能的成本与收益,预防潜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不断积累微小的进步。这才是现代社会科学的真实形态。

平骧,前央企法律顾问,前检察官,现律师

法律就像一个面团,在历史的巨轮滚滚碾过时,留下的轮印是米老鼠还是唐老鸭,可能你我说的都不算。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在古代法律里“刑讯逼供”是合法的

那时候刑讯逼供是合法的,甚至还是司法的必要环节。

最著名的就是《唐律·断狱》,其中规定:“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 。”

意思就是案子来了先审审看,审不出来就可以撸起袖子加油打了,还规定了酒不过三巡,打不过三轮,,,看起来残暴中又不失温情,,,

现代法律里则主张“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时,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处理规则。

最著名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凶杀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的血脚印,还在辛普森的卧室发现了带血的袜子等等,在大家都认为辛普森谋杀了他的妻子的情况下,因为证据存在疑点,他脱罪了。还有大家看到的港剧,黑社会老大面对在他身后苦苦追查十数年的悲情啊 sir 时摆出“就是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然后继续为非作歹,也是拜“疑罪从无”所赐。

那么这两个截然相反的法律理念却在不同时期都被当时的人奉为圭臬,是古代人都傻呢还是现代人都傻?

开喷之前,让我们回味一下法律的定义。

《法理学》教材上几个大字: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好像明白了点什么。

在古代,刑侦手段落后,既没有监控摄像头,也没有网上追逃、手机监听、卫星定位,违法成本很低。不管是落草为寇,还是杀人越货,只要能活下来,不被抓现行,换个地方,隐姓埋名又是一条好汉。所以那个时代打击犯罪、维护秩序是社会统治的第一要务,为了起到震慑作用,冤枉个把人,社会效应也是正面的。

而到了现代,刑侦手段极大进步,这个时候统治者就会选择宁可放纵十人也不冤枉一个,因为冤枉一个人的社会损失以及政府公信力的损失影响远大于放纵十个犯罪。即便真的有穷凶极恶,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够罪犯出现,如果不计成本的使用现代刑侦手段追查,罪犯基本不能逃脱。在现代,“宁可少杀,不可错杀”的社会效益也是正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