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充错话费给我,却要我还?

图片:《唐伯虎点秋香》 对方充错话费给我,却要我还?

对方充错话费,我是否需要归还?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儒德律师13220138778 专注婚姻、房产、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商事诉讼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每一个都是“恶意满满”,充满了陷阱。

回到这个问题:“对方充错话费,我是否需要归还?”其实这与第①个构成要件有关:一方是否真的获得利益?

在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中,有一种叫“强迫得利”——受益人虽获得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这种“得利”对受益人毫无意义,甚至有些还会带来负担,不符合其经济计划,此时受益人偿还的应是其计划内应返还的部分。

啥意思呢?举两个例子:(1)假如你和女朋友去酒店就餐,将自己的兰博基尼停于酒店停车场内。饭后开车时停车场工人对你说:“我帮你洗车并保养了一次,请付洗车费和保养费 666 元。”你说:“我就喜欢车脏脏的这个样子”或者“我可没让你帮我洗车啊”,双方发生争执,怎么办?

(2)你家里有一片草原,有一匹马,想让隔壁老王帮马上马鞍。你表示:“铁的即可,价值 500,结实便宜。”过了两个月你回到家,发现老王帮你上的马鞍是金的,价值 50000。你说:“我就想用铁的啊,金的我都用不着,没必要。”老王表示你必须用金的,才能彰显你葬爱家族的尊贵身份,并坚持索要 50000 元费用。双方发生争执。

以上两个例子,是不是和本题有些相似?“我没让你帮我充话费啊,凭啥我非要用?”“我没让你帮我洗车啊,凭啥我非要洗?”“我没让你帮我上金马鞍,凭啥?凭啥?”这些情形,都可以概括为受益人虽然获得了利益,但这种“利益”出乎受益人意料,根本不在人家计划范围之内,可对方却强迫受益人为这个“利益”买单。

这种情况,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受益人的经济计划,认定在经济计划之外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所以,如果你的电话号已经报销,对方给你充了话费,你不必返还;你不想洗车,对方单方帮你洗车,你不用支付洗车费;老王非让你用金马鞍,把马鞍还给老王即可,你不必支付 50000 高价。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综合考量”经济计划,受益人单方狡辩也得不到法律支持。给大家补补课,什么叫综合考量?

(1)比如你话费很少,正好想充 100 元,对方充错了充到你这里,充了几十甚至一两百,在你财力能支持的范围内,还是应该尽早返还给对方的,但是假如你每月只用话费 10 元,生活拮据,对方一下子充了 200 到你这里,那不好意思,这么多的话费对你来说是计划外的负担,你不必返还给对方,或者你只需返还 10 元,或者 20、30 元,剩余的价款如一些答主所言——联系运营商进行话费转移即可。

(2)比如你的兰博基尼,对方虽然未经你同意就对车进行服务,强迫你支付洗车费和保养费,但是据调查,你正好也想着吃完饭去洗车,只是不想保养,或者说你只是对工人说洗车并未让他保养,那么你很有可能需要支付正常的洗车费,但是剩余的保养费就不必支付,因为这超越了你的经济计划。

(3)隔壁老王的例子大家自己体会吧,打字好累。各位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用嘴说比手打字轻松多了……

总之,综合考量,对方充错话费,是否需要归还呢?要根据自己的消费习惯、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生活惯例等方面来全面考察,对马云来说可能你帮他充多少,他都会返还给你,但对于农村老奶奶而言(没有任何歧义),你误充了 500 话费,就别怪人家一口一个不知道,还是自己去找运营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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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CJK,法律

这题很有趣,在法律层面很值得一讲,尤其是本题还加注了“法律”标签,实在没想通为何大多数答案都集中在个人经历分享。

为了不浪费问题,展开谈一谈:

1、所谓“误充话费”,虽然大家习惯上只讨论充值者和被充值者两方,但实际上本题存有充值者、被充值者运营商三方。

其中充值者和运营商、被充值者和运营商都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充值者由于收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示意图如下:

2、在充值者与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中,误操作是充值者对充值对象的“误解”(误以为向此账号充值实际是彼账号),充值者可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撤销合同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分析的意义在于,假定运营商有权就误充账户内话费数值进行调整,本案通过撤销合同即可达到“物归原主”的目的,其次若误充账号为空号、无主号,在没有被充值人的情况下,合同撤销之诉就成了仅剩的救济手段。

但是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运营商亦无权对误充账户内话费数值进行调整,那么因误充无法追回的话费按前述规定即应由过错一方(即充值人)承担,此时即使撤销合同也不能追回误充导致的损失。

实务中之所以往往不从运营商撤销合同方向着手,也正是因为运营商常常以“未经对方机主同意没有权利从中扣钱”为由进行抗辩,由于误充系充值者的过错,对于难以扣划的话费只能由充值者承担,返还话费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尽管合同可撤销,结果上却难以达到诉讼目的,这也是讨论相关案例时习惯性“忽略”运营商一方的原因。

参考案例:无讼案例 | 无讼法规 - 法律人的智能检索工具

3、在不当得利问题中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 的答案可说是有对有不对。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在满足以上四者时,受损一方得请求收益一方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该返还以收益一方获得的不当利益为限,同时亦不得超过受损一方的实际损失。

譬如说案例无讼案例 | 无讼法规 - 法律人的智能检索工具中,原告一方以 99.8 元兑换 100 元话费充值(可能有一些折扣活动),返还金额即以实际损失 99.8 元而非话费对应的市场价值人民币 100 元为准。

然而本例中其实又是一个新的问题,相较于一般的不当得利,本例中充值者错充的货币财产经由运营商转变为等值的其他财产利益,其中穿插了运营商与充值者的商品交易(货币—话费)。由于市场机制和电信运营惯例,货币—话费的转换只能是单向的,因此如果要求不当得利一方以等值现金返还,当金额较大时会存在直觉上的不公(想象如果错充了一万元话费,要求对方返还现金会怎样?)。

更直接一点说,这并不是不当得利相关规定本身的问题,而是在权利救济时以市场交易价格定价能否恰当计算财产流通性损失的问题。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而大多数商品并不如货币一样能够在市场上非常轻松地流通交换;因此以货币代为清偿由其他商品引起的不当得利就会或多或少地发生损失。

损失的大小既取决于不当得利对应金额的大小(所以用“错充一万元”举例),也取决于商品的“变现难度”(这里的“变现”不只包括市场上流通交换,也包括自己使用)。

对于一时无法用到的话费而言,转出的成本(实际上有办法,按照中国移动相关规定,至少销户是可以把剩余话费转移到指定账号的)没有被恰当的考虑在内。

由于实践中一般认为话费与货币财产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且相关案例的金额往往较小,因此在赔偿金额上常常取一种近似。

在金额不大时,我认为这种近似是比较合理的;而如果金额确实较大,应该由运营方协调扣划更为合适。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