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近二十年,作为律师的我,今天为自己打了场官司

图片:《风骚律师》 执业近二十年,作为律师的我,今天为自己打了场官司

身为律师的你,被卷进官司是怎样的体验?

蔡思斌,福州律师|执业十九年、专注婚姻继承房屋刑案|www.cai64.com。

执业近二十年,没有当过被告,当过原告也只有一次。


2013 年 1 月 7 日,蔡思斌律师购买摩托罗拉 XT882(MOTO XT882)双模双待双核智能 3 手机一部。

2013 年 5 月 13 日,因手机触摸屏失效,将手机送至深圳市天音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保修。当日,经工作人员检验查看,告知触屏失灵,但因配件缺货,待零件到后,再另行通知维修。

2013 年 5 月 22 日,蔡律师接到天音科技工作人员电话配件已到,可前往修理,遂派员送修。第二日,蔡律师再次接到天音科技工作人员电话,被告知手机因有 ROOT 不保修,需自行支付四百多手机屏幕更换费用才能维修。随后,蔡律师查阅了相关产品说明书、摩托罗拉手机三包政策、《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规定,发现并未有任何条款明确规定手机 ROOT 了就不能保修。据此,蔡律师认为,天音科技工作人员仅以手机 ROOT 不保修,且以行业规矩为由拒绝保修没有法律依据。

2013 年 5 月 24 日,蔡律师让其助理小郑到天音科技进行交涉,强调了 ROOT 仅是对手机软件进行更改,但现在触屏失灵完全是硬件问题,在无任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方不保修的行为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天音科技工作人员丝毫不予理会,当小郑表示将向消委会投诉时,工作人员竟说出“投诉,可以啊,你就让相关部门来处理啊”等话语。

随后,小郑拨打了 12315 进行投诉,后该案移至福州市茶亭工商所协商,经协调未果。

作为普通消费者,同时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深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虽然本案案值仅四百多,但经查阅网上资料,发现因手机 ROOT 被拒绝保修的案例比比皆是,有很多的消费者出于时间、精力及经济成本的考虑,往往是吃了哑巴亏,最终付款维修了事。而相关的工商部门对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法院好像也无类似的案例!以至于智能手机“ROOT 不保修”成了行业显规则,成了手机维修行业的保护伞!

我不服气,我也不相信这在法律上就能够得到支持!我的手机我做主!如确因 ROOT 因素导致手机硬件损坏我无话可说!但手机厂家不能单纯的将硬件损坏也全部推脱在软件因素上,一概要求免责!为此本案发生后,蔡律师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通过采取协商、投诉、媒体反映甚至紧接着的法院起诉等方式尽可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相信并希望法律最终会给消费者一个公正的结果。

现本律师理性且客观地对本案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ROOT 是安卓系统中的最高管理员,获取它也就代表你可以随意控制该系统中任意一项功能。获得 ROOT 权限之后就意味着已经获得了手机的最高权限,这时候你可以对手机中的任何文件(包括系统文件)执行所有增、删、改、查的操作。通过上述定义而知,手机 ROOT 针对的对象是系统,很明显,现手机触摸屏系硬件,一者的修改是否必然导致另一者的损害?本律师认为,该结果亦只是具备一般盖然性。即便天音科技工作人员坚持认定本次手机触摸屏的损坏系由 ROOT 导致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天音科技方亦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通过鉴定等方法),而不是一味地仅口头认定手机损坏系由 ROOT 造成而拒绝保修。

另据天音科技工作人员表示“手机 ROOT 之后,若将手机还原,恢复到官方版本,亦可享受正常保修”,此答复从一方面直接肯定手机 ROOT 与触摸屏失灵并非一回事,另一层面亦折射出手机 ROOT 后并非绝对不予保修。恢复官方版本即可享受“正常待遇”,此举与“只要手机 ROOT 就不予保修”明显自相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还有鼓励消费者将手机进行重复 ROOT- 还原 -ROOT 之嫌。

二、《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手机 ROOT 列入不予保修的范围。虽有规定“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不予三包,但经网上查询摩托罗拉相关产品用户手册等内容,均未在用户手册中明确禁止进行手机 ROOT。

此外,该手册中虽有“警告:未经摩托罗拉明确批准对手机进行修改或改装,摩托罗拉将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但根据汉语词典解释,修改即为“改动、删节或增添;改正、纠正”;改装即为“改变设备原来的结构、装置;改变包装、改变装束”。顾名思义,难道消费者对手机进行软件改动或包装的改变均需经摩托罗拉明确批准?如若单纯按该字面解答,随意下载一个软件即构成修改。这是不可能的!而且,对手机进行修改可以理解成仅是对手机硬件进行修改,不包括对软件的修改。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是格式条款,如单方免除自己责任也是无效的,且合同条款有不同解释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否则,全部依照手机厂家的解释,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你下载了一个程序,也是修改,可以免责;你手机贴膜了,影响散热,也是属于修改,也是免责;加个外壳,也属改装,亦是免责,不承担保修责任!你说这合理不!!

三、现天音科技作为修理者仅以行业规矩、笼统地说未按产品说明书使用、维护、保养为由,或者以摩托罗拉“警告”、“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理由拒绝保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其行为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作为消费者,蔡律师系有权要求天音科技提供售后服务及相关依据,天音科技作为修理商,本应按照《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提供手机保修服务,现其未提供任何相关依据的前提下就拒绝保修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

五、根据《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规定,修理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在与天音科技工作人员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直接以天音科技福州分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亦是有法律依据的。


后面就让我刚拿到律师执业证的助理去起诉了,作为她的律界第一案。

结果,当然是赢的。不过,赢得没有什么意思。

该售后修理商一接到诉状就认怂了,要求调解,愿意进行保修。法院也再三作我工作希望我撤诉。我当然不愿意呀,我要真为省这几百元又何苦来起诉,就是想明明白白有个说法,希望法院能就手机 ROOT 是否能获得保修有个明确的说法。

可惜,法院判决最终也很机智,根本不对手机 ROOT 能否获得保修这一争议焦点进行辩理析法,巧妙的规避了这一点,而就一句话,由于被告同意履行该保修义务,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即日内履行该保修义务。

想想三线城市的法官也不容易,他们不想标新立异,不想去作出可能引起极大争议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安全就好,解决事情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