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抽走梯子致使工人坠亡,为何文印店老板被刑拘?

图片:Public Domain 城管抽走梯子致使工人坠亡,为何文印店老板被刑拘?

如何看待「郑州城管抽梯后广告牌安装工坠亡」,涉事文印店老板被刑拘?

一言,勿忘初心

我来尝试从刑法角度回答一下,不去辱骂,也不去洗地,只是分析这个案件可能的走向和相关的法律条文。被刑拘人员系湘鑫图文广告负责人刘某,得知丈夫被刑拘,欧燕表示非常不解,“就算安装的楼顶广告未办理许可证,也是甲方(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事情,梯子是城管拿走的,为什么要抓我丈夫?”我们就从这句话说起,谈谈这个案子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本案涉及三方人员:分别是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湘鑫图文广告负责人刘某及本案中的城管。

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找湘鑫图文广告制作并进行广告牌的安装设置,无疑是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其因此承担行政处罚是可以的。但是根据现有材料来看,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湘鑫图文广告八成是个承揽合同,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委托人的管理,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并未出现在现场,其公司对于具体的安装流程并不能控制,对具体责任人员无法进行管理,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和员工的死亡是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再来看看本案被刑拘的刘某。很多同志提到刘某被刑拘的可能是因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但在我个人看来,其被刑拘更有可能是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也是我国国内高空作业中经常触犯的一个罪名。按照我国《高空作业分级》的规定,作业高度分为 4 级,2 米以上都能被称为高空作业。在高空作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是相当详细的,人员的资质、人员的管理、安全防护措施的提供都是对于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刘某与本案中的死者毫无疑问是具有管理关系的,而一般来看,非正规大型企业在这方面的管理都是很难符合高空作业的相关要求的,所以说只要查实死者没有高空作业资质、刘某未提供相关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尽责管理,都很有可能触犯该罪名。然而,不同于一般案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城管的介入,城管在介入之后,刘某对于现场究竟还能否进行管理,或者说这时候对于现场的管理更多的是不是城管在进行了。死者借助绳索下滑的行为刘某是否知情并进行劝阻,这些情况我们都没有看到更加详细的材料,也因此很难进一步分析。

最后,再来说说本案中城管的问题。现有材料说的是城管抽走梯子后,由于天气寒冷一名员工被迫借助绳索下降,然后不幸坠亡。这些材料在我看来根本就不足以定罪。起码有三个方面需要查实:一是城管抽走梯子后,有没有对员工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要求他们借助绳索下来还是原地等候。二是城管抽走梯子后有没有后续的行为,如拨打 119,劝阻员工借助绳索下来。因为先前的职务行为会产生一个后续的作为义务。你不能说我只负责拆了梯子,上面就是有人,后面的也不是我的事情了。三是城管抽走梯子的行为,是不是会导致员工不借助绳索无法回到地面又不得不回到地面,这个概率有多大。如果说在当时的情况,天色已晚、天气寒冷,在员工提出要借助梯子回到地面的情况下,城管依旧抽走梯子,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说,城管在拆除了梯子后,没有任何后续行为,其行为也很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如果说城管提出这种辩解:当时抽走梯子,是因为天色黑暗,气候又冷,员工再借助梯子返回地面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我们抽走了梯子,并提出希望他们原地等候我们的救援,结果在我们联系的人员未到达的情况下,员工就不停劝阻下来了。如果真的是这种情况,恐怕就不好说了。

刘京成,律师,曾派驻于法律援助中心

郑州抽梯事件,看了当事人的声明,根据现有信息量,对于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之举存在质疑,应该厘清城管执法人员与负责人之间,是谁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 号第三章第八款之规定: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城管执法不当,没有依程序执法。

抽梯、扣押三轮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扣押限于涉案的设施,并且扣押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城管执法人员因拆除工作慢,不听解释,强行抽梯,更没有制作书面的文件,已经违反法定程序。

二、城管执法不当,没有合理执法。

连小孩都知道“上房抽梯”是不道德的,执法人员为求效率,还是强行抽梯,没有做好善后措施,置施工的工人于不顾,且阻断了工人唯一下房的通道,会导致工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在寒冬深夜被冻死,二是通过安全绳自救。然后,天冷手僵,悲剧发生了。

不应该把城管执法与员工下房之间的行为割据开来,这样来判断双方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是欠妥的。

三、刘某可能存在资质问题,但只是行政违法。

根据《高空作业分级》规定,作业高度分为 4 级,2 米以上都能被称为高空作业,在高空作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是相当详细的,本案作业高达八米,刘某小作坊的施工规模,很可能达不到相关的作业要求。

但是,这是否导致他承担事故直接责任,从而定罪呢?未必。

他可能不是工程的直接负责人,他为鑫港校车服务公司工作,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疑。若无书面合同,对于存疑部分,应该有利于嫌疑人的解释,推定为劳务关系。

他没有其他方法阻止悲剧的发生。他在屋下,并不能控制楼上工人的自救,根据报道可知,另一名工人也是通过消防云梯获救的,可见他也没有救人的能力与条件。

综上判断,我认为刘某在事故中不应该负主要责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可以民事赔偿,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让民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