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刚好撞上逆行车,司机被判赔 51 万,这责任该怎么算?

图片:新京报 闯黄灯刚好撞上逆行车,司机被判赔 51 万,这责任该怎么算?

如何看待闯黄灯撞逆行被判赔 51 万,上诉称逆行者应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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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有 7 年上路经验的(老)司机,从内心来讲,对逆行也是深恶痛绝,有这样的事发生,依旧认定机动车全责,驱动我主动查询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

假设新闻报道真实,我们来捋一下判决的思路。

相关规定以北京地区规定为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7 确定责任一 -- 确定责任的特别情形
 7.1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7.1.3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1、交警事故责任认定

机动车一方有遇红灯继续通行,另一方没有“7”里规定的情形,那么机动车即为全责。虽然觉得很不公平,但规定就是规定,在机动车闯红灯面前,非机动车的逆行“不叫事”~

又根据已查明无争议的事实,机动车在黄灯亮起时尚未通过停止线,交警认为此种情况下闯红灯视同闯红灯,故得出了机动车全责的责任认定。

如果双方均没有以上特别情形,还需要看双方是否有 A 类责任 B 类责任,还搭配有无驾驶资格和饮酒后驾车的加重责任,想全面彻底搞明白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的尺度还是挺不容易的一件事。好吧,这是我不想做交通事故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毕竟也不想只做一个只会让当事人做鉴定然后算赔偿金的律师,一点也不专业~

2、法庭依据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根据新闻报道:

赵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查明事实不清和认定责任有误的情形,且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法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又据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我专门又听了 @求解 法官关于交通事故的 live,“行政责任的认定,与民事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行政认定的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是民事损害赔偿赔偿分配的唯一依据”。并举了一个例子,汽车与摩托车相碰,摩托车主因未佩戴头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求解法官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产生没均没有因果关系,在庭审认定赔偿责任是后重新认定了汽车一方全责。

本人代理过的唯一一次交通事故案件,北京案件量最大的区的派出法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的法官,合议庭均表现出对对方提出的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事实理由的不屑。一审立案后主动变更为普通程序,半年后才第一次庭审,当庭对被告提出的重新确定责任予以驳回,理由是,你们怎么不去打行政诉讼,撤吧。被告代理人是实际车辆驾驶人的父亲,大概和我爹差不多年岁,事故发生在大约一年前,能看得出这位父亲为了让儿子能少承担责任自学了非常多的法律规定和诉讼法规定,专门从河北来北京开庭,哪怕确实个别条款上有理解得十分生硬的地方,这次庭审也确实改变不了结果,内心上来讲,我还是尊敬这位父亲。大概,在法官看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只有在极端又典型的情况下才可能做到,并且需要很大的勇气。

3、新闻报道中的法院是如何认定“闯黄灯=闯红灯”的

根据相关条例,黄灯亮时,仅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言外之意即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是禁止通行的。对于应禁止通行而继续通行的行为,其违法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与“闯红灯”并无二致,应由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部分论述,容我之后补充。